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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组装农机受伤,农户处理不当承担部分责任

2025-08-13 20:43:00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王闻达)农业机械用具是提高耕种效率的得力帮手,若质量不过关,或者使用者未正确使用,机器就可能暗藏危险。如果农户购买组装农机操作不当受伤,还可能担责。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不无警示意义。

案情:使用组装农机导致九级伤残

2023年3月7日,张某在A农机店购买了微耕机一台。该农机由A农机店购买B公司前置微耕机底盘、C公司生产的风冷柴油机,自行组装调试后,出售给张某。

2023年5月16日,张某使用该微耕机耕作时发生故障,排气管当场冒浓烟,并随即用手关闭手动离合器,因机器冒浓烟看不清,导致右手中指和无名指被传动皮带打伤。

受伤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住院7天,花费医药费一万余元。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张某认为,A农机店、B公司和C公司都需要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查明,A农机店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相应农业机械的生产资质,在进行组装时,未按照标准装配汽油发动机及安全防护罩,且未装油门拉线。A农机店向张某交付案涉微耕机,对该微耕机进行过上门调试,并对张某进行简单操作培训,但未告知出现机器故障时应如何处理。张某未接受过操作微耕机的正规技术培训,缺乏处理相应故障的技术常识。

判决:农户处理不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案涉微耕机是由被告A农机店对底盘、发动机、防护罩等进行组装、调试之后向张某销售,属于广义上的加工行为,涉微耕机即为上述规定的“产品”,A农机店属于该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在进行组装时未按标准配置组装,且未装油门拉线与安全防护罩,该产品明显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且明显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从张某受损情况看,其手指是被传动皮带打伤,而案涉微耕机未按要求配置安全防护罩是张某受伤的重要原因。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底盘、C公司柴油发动机存在质量缺陷。A农机店为案涉微耕机整机生产者、销售者,其应对案涉微耕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处理微耕机故障时,微耕机已经冒浓烟,张某在无法看清的情况下仍然用手关闭油门致使手指受伤,其本身处理不当,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对其自身受损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力大小以及过错程度,法院作出判决,由A农机店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由张某自行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提醒:消费者要选择资质合规的商家

产品安全与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紧密相关。宁乡市人民法院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农业机械用具时,普通消费者难以准确判断产品质量、配置要求等,组装农机如配置不当,极易发生故障导致严重人身损害事故。因此,消费者务必选择资质合规的生产厂商及销售商家,查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售后保障条款等。在使用农机之前,应当系统学习农机的正确使用方法和事故应急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销售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销售活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明产品合格证明,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风险及注意事项,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至于产品生产者,更加应当严守法律底线,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同时进一步健全产品检测制度,优化检测手段,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售后反馈机制,避免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