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实时讯息

看家犬伤人,赔偿费用咋算?

2025-07-07 09:59:00

岳阳晚报7月6日讯(通讯员 晏可慧 全媒体记者 王小骅)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南山法庭迎来暖心一幕:一起看家犬伤人侵权责任纠纷案的原告付某,将一面印有“法峙南山正义千家乐院明北斗公平百姓安”的锦旗郑重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对法院公正判决维护其合法权益表达真挚谢意。

案件源于2025年1月某乡村小道上发生的一起意外:原告付某去往菜园,途中经过被告李某开设的兽药饲料点旁的通道时,腿部被狗咬伤。后付某在某卫生院分5次注射狂犬疫苗,共支出医疗费用500余元。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000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展开细致调查。通过仔细审阅事发时拍摄的现场照片、伤口照片、诊疗记录等关键证据,确认了李某作为动物饲养人管理失责的基本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饲养人应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被咬伤系原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原告因被咬伤造成的所有合理损失。

在准确认定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对付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酌情认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需赔偿付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00余元。

“判决书不仅写得清楚明白,法官更在庭后耐心为我讲解法律依据,让我正确认识到了作为动物饲养人管理的责任义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向被告李某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疏于监管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详细阐释,并普及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的相关知识,李某当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小案件”关涉“大民生”。云溪区人民法院将坚持以“如我在诉”意识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以严谨的法理、公正的裁判回应社会关切,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让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以法治力量助推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