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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5-05-01 09:38:00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5年“五一”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市市场价格行为做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商场、超市、专卖店以及在线平台,要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严格履行价格承诺;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如实标示,不得含糊标示。

四、餐饮住宿、交通运输、景点景区、停车服务等行业经营者,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出台的价格政策规定,执行市场调节价的,要依法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旅游景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

五、销售米面油肉蛋奶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相关经营者,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七、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违法情况和情节轻重处罚款,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有关经营者应当立即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