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特区新闻广场
夏天不少市民会到海滩赶海捡花蛤。但你知道吗,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花蛤苗可能被判刑!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私挖花蛤案,六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刑罚,一起来看。
去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明知使用吸耙设备捕捞花蛤违法,仍共同策划、组织人员到翔安鳄鱼屿附近非法捕捞。陈某甲先是在漳州租了4艘船,并定制了专门捕捞设备;林某甲负责雇佣工人、跟船指挥;林某乙负责联系客户、装货出货和现场管理;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乙主要负责驾船出海捕捞。同年3月,涉案船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共装载花蛤苗1473袋,单次查获重量近5万公斤。另外,陈某甲、林某乙已销售非法捕捞的花蛤苗14万多公斤,销售金额262659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非法捕捞花蛤苗时使用了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渔具,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吸蛤器”,捕捞的花蛤苗多达19万公斤,属于情节严重。
同安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 洪淳淳:本案当中 6名被告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的第三百四十条,它明文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最终,同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九个月不等,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同安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 洪淳淳:本案的6名被告人也能够积极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述的保证金用于生态修复,同时本案当中部分被告人具有多次驾驶船舶出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的处罚情节之后,依法作出案涉的这么一个裁判。
法官介绍,使用“吸蛤器”捕捞花蛤苗这种捕捞方式是在船舶保持前行时把耙吸头放入海里作业,耙吸头依靠自身的泵机,将海底的花蛤苗吸上来输送到滚筒里进行滚洗,拖曳泵吸耙在作业时会将海底的泥沙翻起,对海底底质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底栖生物的生长繁殖。
同安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 洪淳淳:它实际上相当于是使用大马力的这种吸尘器,将海底的生物一扫而空,从而破坏了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影响了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
法官提醒,除了“吸蛤器”,虾扒子、地笼、手弩等也属于禁用渔具,大家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