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19时40分许,周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苏尼特左旗巴彦塔拉街邓禄普轮胎门前处右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轮电动车驾驶员张某某受轻微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周某某的过错严重,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来源:锡林郭勒交警)